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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高等学校设立、分立、合并初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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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力类型

行政确认

权力项目名称

民办高等学校设立、分立、合并初审

责任主体

发展规划处

责任事项

1.受理责任:依法公示民办高等学校设立、分立、合并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,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

2.审查责任:对材料进行初审,组织专家考察、评审、论证,提出预审意见。

3.决定责任:对设立、分立、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并转报省政府审批,不予转报的应告知理由。

4.送达责任: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,按时送达,信息公开。

5.事后监管责任: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,根据检查情况,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。

6.其他责任: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。

追责情形

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   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、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》、《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。

监督电话

028--861111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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