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(换)发专科层次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
权力类型 |
其他行政权力 |
权力项目名称 |
核(换)发专科层次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 |
责任主体 |
发展规划处 |
责任事项 |
1.受理责任: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。 2.审查责任:审查有关材料,提出处理意见。 3.决定责任: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核(换)发。不予核(换)发的应告知理由。 4.事后监管责任:对已经核(换)发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。 5.其他责任: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。 |
追责情形 |
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》、《关于民办本科学校、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》、《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。 |
监督电话 |
028--86111182 |